財團法人伊甸社會福利基金會(以下簡稱伊甸基金會)為直接或間接蒐集、處理、利用、國際傳輸及分析本人之個人資料,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簡稱個資法)第8 條第1 項規定告知本人下列事項:
一、蒐集之目的:
本人同意伊甸基金會於提供志願服務,及其他包括經營合於伊甸基金會捐助章程所定之服務項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辦理 之業務服務時,基於下列特定目的,得蒐集、處理、利用、國際傳輸及分析本人之個人資料:012 公共衛生或傳染病防治、 043 志工管理、058 社會服務或社會工作、063 非公務機關依法定義務所進行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064 保健醫療服務、 069 契約、類似契約或其他法律關係事務、074 政府福利金或救濟金給付行政、090 消費者、客戶管理與服務、094 財產管理、 181 其他經營合於營業登記項目或組織章程所定之業務、129 會計與相關服務。
二、蒐集之個人資料類別:
伊甸基金會基於前條目的蒐集本人之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性別、出生年月日、通訊方式及其他詳如相關業務申請書或契約書之內容(包括C001 辨識個人者、C003 政府資料中之辨識者、C011 個人描述、C012 身體描述、C021 家庭情形、C023 家庭其他成員之細節、C024 其他社會關係、C031住家及設施、C034 旅行及其它遷徒細節、C035 休閒活動及興趣、C037 慈善機構或其他團體之會員資格、C038 職業、C039 執照或其它許可、C051 學校紀錄、C052 資格或技術、C054 職業專長、C061 現行之受雇情形、C066 健康與安全紀錄、C070 工作管理之細節、C088 保險細節、C111 健康紀錄、C120宗教信仰等),並以伊甸基金會與台灣往來之相關業務或服務及自本人或第三人處(例如內政部、委託機關)所實際蒐集之個人資料為準。
三、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
本人同意伊甸基金會於收到本人的個人資料後,於下列範圍內皆可處理、利用本人的個人資料:
(一)期間:
伊甸基金會因執行服務所需保存期間及相關法令規定期間。
(二)地區:
本國、未受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限制之國際傳輸個人資料之接收者所在地及與伊甸基金會有業務往來之機構營業處所在地。
(三)對象:
伊甸基金會及其附屬作業組織與分支機構、伊甸基金會因業務需要訂有契約關係或業務往來之機構、 協力廠商或政府機關、依法有權之公務機關及當事人所同意之對象。
(四)方式:
以自動化機器或其他非自動化(包含紙本、數位、電話及影像及任何其他電子媒體;如個人聯絡網站…)等方式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
四、本人瞭解並同意如伊甸基金會將本人之個人資料,以現行科技不太可能合理地識別出本人之方式去識別或匿名時, 即非屬個人資料,無庸再適用個資法等相關之規定。
五、依個資法第3條規定,本人就伊甸基金會保有之個人資料,得行使下列權利:
(一)除有個資法所規定之例外情形外,得向伊甸基金會查詢、請求閱覽或請求製給複製本,惟伊甸基金會得依個資法第條及伊甸基金會「個人資料保護手冊」第柒篇(受理當事人個人資料權利行使作業程序篇)第二點規定酌收必要成本費用。
(二)得向伊甸基金會請求補充或更正,惟本人應適當釋明其原因及事實。(個資法第11條第1項、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第19條)
(三)個人資料正確性有爭議者,得向伊甸基金會請求停止處理或利用本人之個人資料。惟伊甸基金會因執行服務所必須並註明其爭議或經本人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個資法第11條第2項)
(四)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時,得向伊甸基金會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本人之個人資料。惟伊甸基金會因執行服務所必須或經本人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個資法第11條第3項)
(五)如有違反個資法規定蒐集、處理或利用本人之個人資料,本人得向伊甸基金會請求停止蒐集。(個資法第11條第4項規定)
六、本人欲行使上述之權利時,得洽伊甸基金會服務窗口:02-22307715分機6113-6115,或與伊甸基金會總會聯繫,伊甸基金會應儘速與本人聯繫。
七、本人同意伊甸基金會為持續提供新的服務訊息,使本人獲得完善與良好的服務,得基於行銷之特定目的,得利用本人之個人資料,於臺灣地區利用以連絡、寄送相關服務、活動及優惠訊息、從事行銷分析與調查。於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後,亦同。但本人得隨時以書面表示拒絕接受伊甸基金會之行銷行為。
八、本人已閱讀並同意上述條款,若拒絕提供個人資料,伊甸基金會可能無法提供相關服務。 ※未滿七歲者,由法定代理人代為簽名及法定代理人簽名;七歲(含)以上未滿十八足歲者,由本人及法定代理人簽名。
※未滿七歲者,由法定代理人代為簽名及法定代理人簽名;七歲(含)以上未滿十八足歲者,由本人及法定代理人簽名。
志願服務運用前,伊甸基金會依身心障礙福利機構疑似性侵害事件處理原則第6條之規定,應申請查閱有無性侵害犯罪紀錄。
※未滿七歲者,由法定代理人代為同意並留下姓名、連絡電話;七歲(含)以上未滿十八足歲者, 由本人及法定代理人同意,並留下法定代理人姓名、電話。
一、擔任財團法人伊甸社會福利基金會(以下簡稱本會)志工,請詳閱並遵守下列各項規範:
(一) 志工須準時抵達服務地點;若需更改約定時間或人員,需於服務前一天告知,以便機構安排。
(二) 服務期間:
1.注意衣著整潔。
2.將手機關機或轉震動。
3.臨時離開工作場域需主動告知志工督導。
4.愛惜使用本會提供的各項文具、工具或器材。
5.自行妥善保管個人貴重物品。
6.若服務對象要求借貸物品或現金,請婉轉拒絕並轉告志工督導處理。
7.捐贈物資或現金請交由志工督導並索取收據,不得逕自交付服務對象。
8.若有朋友家人欲一同參與志工服務,須經志工運用單位同意。
9.請留意自身言行,不隨便給予服務對象承諾,亦不可任意開玩笑。
10.為保障機構與服務對象權益及隱私,不得拍照、錄影及私下蒐集服務對象個人資料,並對機構與服務對象之資料負保密義務。
11.聽從志工督導之指揮與督導;若因志工違反以上規範,無法配合服務時間、勝任工作內容,志工督導得隨時通知志工暫停服務。
二、 志工之權利及義務:
(一) 權利:
1.接受足以擔任所從事服務之教育訓練。
2.一視同仁,尊重其自由、尊嚴、隱私及信仰。
3.依據服務之性質與特點,確保在適當之安全與衛生條件下從事服務。
4.獲得從事服務之完整資訊。
三、志工法律責任:
(一)志工因其志工身分所獲得的有關資源、訊息、物資、照片、影像等負有保密義務,違反者應負相關法律責任。
(二)志工進行服務時,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益者,應自負其法律責任。
(三)志工同意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暨其施行細則及本會個人資料保護相關辦法,有關對本會、服務使用者及客戶之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利用或國際傳輸等相關法律規定,違反者應自負其責。
四、 志工身分終止:
(一) 若志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會得視情節輕重進行規勸、口頭警告、書面警告、停止或註銷其志工資格並收回志工證與服務之相關物件:
曾有妨害性自主紀錄,且未事先告知者。
以志工身分對他人或團體謀取私利者。
影響本會服務品質或名譽者。
違反本須知規定者。
其他違法情事者。
(二) 志工違反上述情事情節重大致本會受損者,本會得請求損害賠償或採取相關法律行動
五、 志工申訴:請洽志工督導。
茲簽署人參與財團法人伊甸社會福利基金會(以下簡稱本會)志願服務業務工作,其於從事上述業務時所知悉或持有之本會營業秘密,暨其於本會企劃下所完成之職務上著作或發明,以及志願服務期間本會紀錄各項活動所為之攝影、錄影,均與本會營業利益攸關,為規範本會與簽署人間之權益,經雙方同意約定如下:
壹、智慧財產權授權
第一條 簽署人就其於志願服務業務範圍內所研究發展或創作之任何智慧財產權(包括著作權、專利權等),同意永久無償授權予本會作宣傳及非營利使用,並得利用於國內外重製、散布、改作、公開傳輸、公開播送及公開上映,並不受次數、期限、方式、平臺及地點之限制,且不需支付任何費用,以利推廣宣傳相關活動。
第二條 簽署擔保就所提供本會智慧財產權標的,享有一切著作權利,或已取得版權所有者之授權,並無抄襲、剽竊之情事。若有作品不實、侵害他人著作權及其他法令之行為,相關法律責任及損失,由簽署人自行負責及賠償。
貳、肖像權授權
第三條 簽署人同意本會無償拍攝、無償使用其個人肖像(包含照片及動態影像,以下簡稱肖像)及無償錄製聲音,並永久免費授權本會得以各種管道、印刷方式呈現授權內容之全部或部分且可公開傳輸、公開上映、公開播送、公開展示、公開發表、重製、散布、發行之出版權與網路線上閱覽、下載等一切使用,不受播放及發行區域之限制。
第四條 本會利用前條肖像權方式除前項外,並包括以重製、改作、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傳輸、出租、網路傳輸之方式出版電子書(CD-ROM)及其他現存或未來科技所能利用之形式,使用肖像之全部或一部。但於公開發表時必須尊重簽署人個人形象,不得發表於非正當管道(例如情色書刊或網站、交友網站或違反社會風俗之貼圖網站等),如有此情況發生簽署人得以立即終止本會使用,並要求賠償其個人損失。
参、業務秘密保密切結
第四條 本同意書所謂之『業務秘密』為與本會業務相關之各種口頭、書面、有體、無體、
標示有『機密』或雖未標示,但依本會規章或一般商業觀念,應被視為機密之物品、
文件、資訊。相關業務機密包含但不限於下列規範事項:
經營策略資訊、產品及定價策略資訊、技術資訊、人事及財務資訊、機密文件及檔
案之內容、指導手卌、管理規則、作業標準書、志工、個案及家屬資料等。
第五條 簽署人保證絕不以任何方式保存或使其他第三人知悉或持有本會相關業務之任何機 密,更不得自行利用或以任何方式使第三人利用本會相關業務之機密,本同意書之
保密義務為永久有效。
第六條 簽署人受有機密物品、文件之交付者,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保管義務,契約終止 或結束後應返還於本會。
第七條 簽署人違反本同意書之規定者,除應付【中華民國勞工之每月基本工資乘十倍金額】之懲罰性違約金外,並應賠償所造成之損害(包含但不限於訴訟費及律師費)及承擔一切法律責任。
肆、個人資料保密切結
第八條 本同意書所謂之『個人資料』為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
第九條 簽署人於志願服務業務工作期間,因業務需要接觸本會所持有之個人資料,適用第五條及第六條規定辦理。
第十條 簽署人如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範,致本會受有損害者,應依第七條規定賠償本會;若至第三人受有損害者,應自行負擔一切法律責任,若因此致本會受第三人求償,本會得向簽署人求償一切損害(包含但不限於訴訟費及律師費)。
伍、其他
第八條 合意管轄:甲乙雙方同意本著最大誠意履行本合約,如有未盡事宜願以協商解決之,無法達成共識須以法律途徑解決時,約定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未滿七歲者,由法定代理人代為簽名及法定代理人簽名;七歲(含)以上未滿十八足歲者,由本人及法定代理人簽名。
基本資料
身分詳細資料
服務相關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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